认罪认罚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米检刑事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80********,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米脂县***村******宿舍,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镇**村**组***号,无违法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米脂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81********,大专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米脂县******部,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镇***号,无违法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5日被米脂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军,陕西银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3日22时左右,王某甲与王某乙、陈某某等人在米脂县银州北路**饭庄饮酒后,王某乙将其实际控制的临时号牌为陕A*****(原车号:陕U*****)黑色斯柯达牌小型普通客车钥匙主动提供给王某甲,由王某甲驾驶该车载着王某乙和陈某某,行驶至雄业商业街附近路段时被巡查民警例行检查,发现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10月14日,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甲血液中所含的乙醇浓度为144.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当事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表、酒精呼吸气检测照片、道路现场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照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陈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某乙明知王某甲饮酒的事实,仍将车钥匙提供给王某甲,由王某甲驾驶其机动车行驶至公共道路上,其二人行为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王某甲和王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王某甲、王某乙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静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米脂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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