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丁,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6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7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晚饭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四人预谋到本村附近的**河里电鱼食用。接着王某甲联系他人把捕鱼工具运至**河桥底下,准备完毕后四人分乘两条小船沿河面两侧由西向东开始电鱼,前行一公里左右到**乡车张村西头时被民警查获,捕鱼用具及捕获的五十余斤野生杂鱼被当场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及驻农〔2019〕26号通知规定,该捕鱼时段、地域、方法属于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在禁渔区内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蓄电池、头灯等捕鱼工具(详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四人的户籍证明、无前科查询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查获经过以及上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等相关材料;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在禁渔区内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现均取保候审在家(**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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