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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妨害公务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王某甲牙科推拿诊所经营者,住南通市通州区********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从事执业活动,于2004年12月27日被原通州市卫生局处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2005年3月4日,原通州市政府维持该处罚决定。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乙曾因赌博,于2017年3月8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9时许,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刘某某、陆某某、周某某、张某甲、严某某、崔某某、张某乙七人到被告人王某甲经营的牙科推拿诊所进行检查。工作人员向被告人王某甲说明来意并出示工作证件,依法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向在店内就诊的吕某某母女了解情况,被告人王某甲进行阻拦,并驱赶吕某某母女,工作人员只好将吕某某母女带至车内进行询问。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张某甲在店内发现就诊记录本,准备进行证据保全,被告人王某甲抢夺该就诊记录本并当场撕毁部分内容,工作人员阻拦无果。随后,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民警夏某某至现场处警,被告人王某甲不听劝阻,辱骂工作人员,并打电话叫被告人王某乙到场。被告人王某乙达到现场后,被告人王某甲将就诊记录本交给王某乙转移,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陆某某边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拍摄,边去拿被告人王某乙手中的就诊记录本,但王某乙拒不配合,辱骂工作人员,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王某甲从陆某某身后抓拽其衣服、脖子,致陆某某脖子受伤(经鉴定,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衣服损坏。民警夏某某试图将被告人王某乙与工作人员陆某某隔开,王某乙用手掰民警夏某某左手,致使夏某某手指受伤。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苏卫防指(2020)35号文件、《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营业执照、工作证件等书证;

2.证人柳某某、周某某、丁某某、刘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

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7.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依法从执法记录仪中调取的视频及制作的说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王某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共同故意实施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犯罪活动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二人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育

2020年3月9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南通市如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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