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天津市北辰区**桥**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41981********,汉族,专科文化,暂住天津市北辰区**桥**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街**委**组。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22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酒后在天津市北辰区瑞达里底商合众家常菜馆与他人发生纠纷,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佳荣里派出所民警汪某某、辅警高某某出警,在民警核实其二人身份信息时,王某甲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后王某甲、王某乙二人共同辱骂、暴力推搡民警、辅警,致使民警汪某某、辅警高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汪某某左手挫伤为轻微伤;高某某左手挫伤为轻微伤。当日王某甲、王某乙在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详细信息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5.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丽芳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被告人王某乙辩护人康宝钗,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49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