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75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1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街**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村**组**号),**浴室老板。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5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2019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某乙,女,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1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南京市鼓楼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村**组**号),**浴室老板。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曾因卖淫于2007年5月20日被罚款500元。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共同经营**浴室,2020年4月以来陆续容留申某某、姚某某在此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与她们按比例分成获利。2020年5月23日下午、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容留卖淫女姚某某、申某某与嫖客曹某某、尹某某在上述地点卖淫嫖娼。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南京市鼓楼区**路**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抓获经过、刑事摄影照片、租赁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申某某、尹某某、姚某某、曹某某、曲某某、江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清单、检查笔录等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共同容留他人卖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博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770518****)。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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