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9年11月2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又名“虎子”“大虎”,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2020年2月2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30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在家。
被告人卞某某,又名“杰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利民街**号。2020年1月1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2018年11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20年2月5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2020年2月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9年6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6月17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3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释放,同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7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农民。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1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6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3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释放,同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包庇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7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镇**村农民。199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03年2月28日因犯强奸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9年3月26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3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释放,同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包庇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9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镇**村农民。2019年4月10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满城区公安局执行。2019年11月23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释放,同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包庇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镇**村农民。2019年4月10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满城区公安局执行。2019年11月23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释放,同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包庇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农民。2019年12月10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丁,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镇**村农民。2002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6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2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9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镇**村农民。2019年12月12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戊,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9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乡**村农民。2019年12月12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王某丁、牛某某、王某戊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贾某某、王某丙、牛某某、吕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卞某某、沈某某、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恶势力团伙犯罪事实
1.因保定市满城区某某村马某某家不同意拆迁,被告人王某甲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让被告人卞某某和王某甲联系,王某甲带领卞某某对马某某家进行指认,2018年3月28日凌晨5时许,马某某骑三轮车拉着豆腐从某某村出来后,卞某某伙同郭某某、郎某某(二人已判决)、申某某(未到案)在满城中学附近将马某某截住,卞某某、郭某某、郎某某、申某某持铁管、斧头殴打马某某并将其三轮车砸坏,将车上的豆腐(约800斤)扣在地上。经保定市满城区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损毁的三轮车配件价格为295元,被掀翻的豆腐市场价格为1.8元一斤。
2.因某某村冉某某不同意拆迁,被告人王某甲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让被告人卞某某、沈某某、张某乙跟王某甲联系对某某超市进行滋扰。2018年3月27日晚上,在满城区冀中监狱对面的某某超市门口,卞某某、沈某某、张某乙摆花圈进行滋扰。2018年3月29日凌晨王某甲又指使卞某某、沈某某、张某乙对某某超市门口泼大粪、摆花圈进行滋扰。
因某某村康某某不同意拆迁,王某甲联系张某甲,张某甲又联系卞某某,卞某某就让张某乙、沈某某、王某己(在逃)对康某某进行滋扰。2018年6月11日,张某乙、沈某某、王某己等人对康某某家泼粪进行滋扰。2018年6月15日,张某乙、沈某某、王某己又在康某某的葡萄地里将事先准备好的大粪泼在康某某的身上。
3.2018年6月21日晚7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张某乙、王某己等人受被告人卞某某指使在满城区南水北调大桥附近截住康某甲,后被康某甲发现后,沈某某等人没有对康某甲动手。次日早上7时许,由一名男子(身份不详)开车,沈某某、张某乙、王某己又将康某甲截住,并用棍棒将康某甲头部、胸部、腿部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康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卞某某、沈某某、张某乙等人对满城区某某村不同意拆迁的住户,通过打人、泼粪、摆花圈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进行滋扰,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团伙。
(二)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
1.因某某村王某庚家不同意拆迁,被告人王某甲找人对王某庚家进行滋扰。2015年7月6日凌晨王某甲找人对王某庚家扔死鸡、扔砖头并对停放在门口的冀F*****长城汽车车身喷漆进行滋扰。2015年7月12日凌晨王某甲找人对王某庚家扔臭豆腐,将其家中窗户玻璃砸碎,并在其家门口摆花圈,把停放在王某庚家门口长城汽车左边两条轮胎扎破。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门窗、玻璃及长城汽车损失价值3536元。2015年7月16日凌晨王某甲找人往王某庚家扔砖头,将其家中的玻璃及监控砸毁。2015年月9月13日凌晨王某甲找人对王某庚扔砖头进行滋扰。
2.因某某村王某辛不同意拆迁,2016年5月4日5时许,王某甲找人在满城区**小区门口对王某辛进行殴打并将提前准备好的大粪扣在其身上。
因某某村王某壬不同意拆迁,2016年2月14日2时许,王某甲找人用装有大粪的玻璃瓶将某某村王某壬家中玻璃拍碎,并将门口停放的黑色本田轿车前挡风玻璃、机盖、倒车镜砸毁。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汽车损失价格为1900元。
因某某村王某癸不同意拆迁,2017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找人对王某癸家中进行打砸,将王某癸家中冰箱、茶几、门窗、电视等物品砸坏。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癸家损失价值1115元。2017年4月7日23时许,王某甲找人对王某癸家中进行打砸,将王某癸家中卧室门窗、电视、电视柜等物品砸坏。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癸家损失价值447元。
因某某村王某1不同意拆迁,2017年1月25日凌晨1时许王某甲找到在工地上的九名男子,将王某1家中监控损坏,并将其门窗玻璃用罐装的臭豆腐和大粪砸碎。后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坏物品价值286元。
因某某村王某2不同意拆迁,2018年12月3日8时许,王某甲找人在满城**小区附近将王某2开着的面包车截住,对王某2进行殴打并往其身上泼粪。
因某某村王某3不同意拆迁,2018年8月8凌晨1时许,王某甲用装有大粪罐头瓶将王某3家窗户玻璃砸坏。
(三)妨害作证罪、包庇罪的犯罪事实
1.2019年3月份,由被告人王某甲出钱,通过被告人王某乙联系被告人陈某某顶包,因陈某某有前科,王某乙让陈某某联系到被告人贾某某顶包,王某乙通过肖某某、张某丙(二人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王某丙顶包。王某乙安排贾某某和王某丙于2019年3月17日到满城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二人交代是对康某某家泼粪砸玻璃、在葡萄地将粪水倒在康某某身上和先后两次到王某癸家进行打砸的作案人员,同年3月26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贾某某、王某丙分别得20万元赃款。
2.2019年3月、4月份,由被告人王某甲出钱,通过被告人王某乙联系张某丙找到被告人王某丁顶包,因王某丁有盗窃和抢劫前科,王某乙让王某丁又找到被告人吕某某顶包。王某乙通过吕某某找到张某丁(另案处理)找顶包的,张某丁通过被告人牛某某找顶包人员,牛某某通过被告人王某戊找到被告人牛某某进行顶包。王某乙安排吕某某和牛某某于2019年4月9日到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二人交代是先后四次到王某庚家扔砖头、摆花圈、扎车胎、给车喷漆进行滋扰和砸王某辛文体店卷帘门、泼粪、殴打王某辛的作案人员,同年4月10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牛某某、吕某某分别得赃款18万元,牛某某所得赃款还账给王某戊,王某戊投案后将18万元赃款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3、王某4、马某某、王某5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冉某某、康某某、康某甲、王某庚等人陈述;4.同案犯肖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等人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卞某某、沈某某、张某乙、王某乙、贾某某、王某丙、牛某某、吕某某、陈某某、王某丁、牛某某、王某戊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卞某某、沈某某、张某乙、王某乙、贾某某、王某丙、牛某某、吕某某、陈某某、王某丁、牛某某、王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通过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卞某某、沈某某、张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卞某某、沈某某、张某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使用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在一定区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团伙。被告人王某乙、陈某某、王某丁、牛某某、王某戊帮助王某甲指使他人做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王某丙、牛某某、吕某某作伪证包庇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卞某某、沈某某、张某乙、王某乙、贾某某、王某丙、牛某某、吕某某、陈某某、王某丁、牛某某、王某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刘文春
检 察 官:张园园
检察官助理:李晨亮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起诉书73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13份。
3.《量刑建议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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