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伙同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巳(以上四人已判刑)等人在兰陵县卞庄街道仓谷屯村等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3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去买烟时听到尹某甲等人辱骂自己,回家后将此事告知家人,后伙同被告人王某乙与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壬、王某巳、王某庚(以上5人已判刑)等人持铁叉、木棍等器械至仓谷屯村桃花源饭店,对饭店进行打砸,将在饭店内就餐的尹某甲刺伤;随后,又在该村道路上与尹某甲一家发生打斗,将尹某甲、尹某乙刺伤。
2、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巳、王某辛(以上五人已判刑)等人因怀疑王某壬被公安机关抓捕与村民尹某丙有关,遂至尹某丙家门前滋事,与尹某丙、尹某丁、尹某戊等人发生冲突,并将尹某丁、尹某戊打伤。经鉴定,尹某丁、尹某戊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3、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丙(已判刑)在仓谷屯村委会办公室内,无故殴打村民王某癸。经鉴定,王某癸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4、2015年10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丙、王某戊、王某子(以上三人已判刑)在村民王某丑家附近,无故殴打村民王某寅。经鉴定,王某寅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尹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寅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佳慧
检察官助理:赵涵
2020年6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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