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诉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镇**村**号,农民,无前科。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村**号,现住岷县**镇**家园**号楼**单元**室,经商。无前科。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岷县公安局逮捕后羁押于岷县看守所,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马某某、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酒后在岷县岷阳镇“熙盛家园”门前的马路上,准备打出租车去KTV时,王某甲无故与出租车司机马某某发生口角,王某甲用胳膊肘将马某某头上砸了几下后,又欲将马某某从出租车上扯下来时,马某某逃跑;路过的出租车司机的张某某上前制止时,王某乙将张某某扯倒在地,王某甲对张某某头部用踢了几脚,致使张某某受伤,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逃离现场。经甘肃省岷县公安司法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马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周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二人酒后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甘肃省岷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住岷县**镇**家园**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989323****。
2.侦查卷1册。
3.证人名单、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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