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公诉刑诉〔2020〕Z3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乳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16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乳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16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乳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我院于5月1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6月18日,侦查机关一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份,乳源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经**村委会及***村、***村村集体同意后在乳源县桂头镇**乡***村、***村十字路口边(**村委Y673乡道与***公路交汇处附近)进行乳源供电局**所****乡线***旧村支线改造工程施工建设时,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以施工会影响安全为借口,到施工现场阻拦施工并扣押了铁铲、锄头等施工工具,要求给钱才能开工,该公司施工人员被迫停工。一段时间后,该公司继续进行施工时,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再次到达施工现场阻拦工人施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还采取损毁电缆维修井的方式,迫使施工单位将3座电缆维修井回填,最终导致施工单位改变施工计划,放弃在原址施工。经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评估,涉案电缆维修井总价值为5707. 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在值班律师和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5707. 4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均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王某甲、王某乙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勇
检察员助理:钟春华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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