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街**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陕西省勉县**街道办**社区**组,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凌晨1时,受害人杨某某与方某某在勉县县城益民路夜市酒吧一条街“**酒吧”门口等朋友刘某甲,方某某掏烟时胳膊不注意将站在其旁边崔某某(刑拘在逃)碰了一下,后双方发生口角,方某某及崔某某被杨某某、刘某甲拉劝开,杨某某、方某某、刘某甲三人一起到勉县县城益民路“**酒吧”喝酒。随后,崔某某在“**酒吧”找朋友王某乙时遇见在“**酒吧”喝酒的方某某、杨某某、刘某甲三人,崔某某再次与方某某、杨某某、刘某甲发生口角,后崔某某、王某乙将方某某、杨某某、刘某甲三人叫至“**酒吧”附近的人行道上,崔某某、王某乙伙同刘某乙、王某甲等人在酒吧一条街人行道上殴打杨某某、方某某,期间王某甲还卸取酒吧广告牌上一根钢管殴打了杨某某腰部、腹部、背部等位置。杨某某、方某某二人被殴打致伤。
2020年3月4日,经陕西省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杨某某胸12-腰2椎体骨折属轻伤一级,额面部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王某乙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为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逞强耍横、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雅雯
检察官助理:曹亚杰
(院印)
2020年9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7916****。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举证、质证提纲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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