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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寻衅滋事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 1968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村单元**组**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 1989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系父子关系,与王某丙(另案处理)系兄弟关系。

2016年7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村,因琐事与被害人田某某发生口角,王某甲遂使用拳脚、铁锹对田某某进行殴打,之后王某甲又打电话叫来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乙到达现场后先后使用铁管、拳脚和砖头分别对被害人宗某某、田某某进行殴打,王某丙来到现场后欲持砍刀殴打宗某某、田某某。经诊断,被害人田某某头部损伤,头皮下血肿;鼻部挫伤;后背部挫伤;四肢挫伤;双侧筛窦炎;双侧额窦炎;右眼挫伤,右眼视网膜震荡伤;左鼻骨骨折,鼻窦炎。被害人宗某某右前臂外伤,左大腿外伤。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诊断书、住院病历、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王某乙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与他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提起公诉。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志军

                                助理检察员: 李佳慧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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