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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捕前住锡林浩特市某某小区****室。2000年6月27日因强奸幼女罪被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15年3月2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现住锡林浩特市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199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9年1月28日因危险驾驶罪被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至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1日、201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6年底至2017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锡林浩特市某某大院内和锡林浩特市某某小区一栋二层楼内开设、经营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并从中盈利。

二、寻衅滋事罪

2012年4月,被告人王某乙以巴某某(乌某甲丈夫)欠其欠款为由,到乌某甲家强行将117只羊拉走,在拉羊过程中对乌某甲和其丈夫进行殴打、恐吓、辱骂的案件事实。

2011年7月,在锡林浩特市修某甲向被告人王某乙借款2万元;2012年10月,修某甲又向王某乙借款5万元,并将之前2万元欠条撕毁,重新订立7万元欠条;2013年10月,王某乙让修志强还款,修某甲无法偿还将之前7万元欠条撕毁,重新订立16万元欠条;2014年6月,王某乙重新让修某甲订立26万元的欠条,期间王某乙得知修某甲家要被征地,王某乙投入10万元在修某甲家草场上盖了四间房屋和五间棚圈,前期商量获得征地拆迁款后与修某甲一人一半,修某甲用所得拆迁补偿款来偿还王某乙债务,后王某乙提出投资10万元盖房中有王某丙投资的5万元,遂要求征地拆迁款90万元由三人进行分配,王某乙和王某丙分得60万元,修某甲分得30万元;后王某乙以修某甲还欠其钱款为由到修某甲母亲家向修某甲索要现金。修某甲借款7万元现金,后合计支付给王某乙93万元。

2015年,被告人王某乙以房某某欠其卖羊款6万元为由,王某乙前后找来李某某和另一个羊倌给房某某放羊,期间还要求房某某不能在房某某租赁的草场上打草,由王某乙自己在房某某租赁的草场上打草,打草费用由房某某支付。王某乙以房某某名义购买草料、雇佣羊倌,费用都由房某某支付,之后又将房某某的全部羊群、网围栏、家电、水罐车拉走。

2015年7月,被告人王某乙雇佣李某甲给房某某放羊时,有50只左右羊被狼咬死,王某乙认为系李某甲没有尽到放羊义务且未通知他就将房某某的死羊送人,让李某甲承担死羊的12000元损失,且在索要钱款过程中对李某甲进行殴打,李某甲基于害怕心理将12000元交付给了王某乙。

2017年10月起,被告人王某乙以乌某乙欠其11万元欠款为由,在乌某乙和家人不同意且未签订任何草场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强行无偿占用乌某乙家13人人口草场放牧,并且让羊倌居住在乌某乙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修某甲农村合作银行卡号6229***********3130、6229***********2358明细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分户报告、房屋评估现场查勘记录、神华征收拆迁补偿发放表、拆迁房屋图片2张、关于修某甲未评估财物协商补偿的说明、房屋拆迁评估价值一览表、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9)内25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2015)锡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修某甲、修某乙、陈某某、修某丙、乔某某、满某某、王某某、贾某某、郭某某、蔺某某、尹某某、温某某、苏某某、房某某、德某某、乌某甲、斯某某、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乌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至10000元;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韩国庆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锡林浩特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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