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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4922,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鲁山县公安局下汤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4935,汉族,中专毕业,工作单位国家电网**所,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镇**组,2016年5月24日因借钱拒不还款,被鲁山县人民法院拘留15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及被告人王某乙使用“招财佳”等微信账号组建朋友局,通过购买元宝的方式开设虚拟房间,供“亲友圈”内的好友打麻将赌博。一场为8局,每局结束后,根据输赢结果收取相应的钱款,扣除4元房间费,后将余款支付给赢家。被告人王某乙和王某甲轮流值班的方式管理朋友局,二人通过收取房间费获利,至2020年4月二人共计获利一万八千余元。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乙在平顶山市鲁山县被抓获归案,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被传唤至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2020年7月22日,二被告人退违法所得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朋友局截图、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情况说明、**镇**居委会出具证明、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芦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唐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朴明淑

检察官助理:宗倩卉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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