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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住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19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住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小区**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19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用被告人王某乙源身份在“88彩票网”赌博网站注册赌博账户,并与王某乙组建微信群代微信群成员在“88彩票网”赌博网站投注。截止案发,王某乙赌博账户下注金额共计754167元,“88彩票网”给王某乙赌博账户退水共计1383.1元,王某甲、王某乙非法所得共计19238.56元。

2020年5月19日,王某甲、王某乙主动向浚县公安局退交非法所得19238.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只

张海那

(院印)

2020年7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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