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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66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00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1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王婷),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新**KTV员工,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号**室。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起,被告人王某甲为牟利,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组织他人对香港“六合彩”中奖号码进行竞猜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王某乙明知王某甲开设上述赌场,在本区**路**号新**KTV内等处代为接受赌客投注。

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王某乙及参与赌博的袁某某等人。被告人王某乙到案后委托朋友规劝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16日主动投案至公安机关。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到案经过。

2.证人袁某某、漆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都在新**KTV内等处以购买“地下六合彩”形式参赌,被告人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方式收付赌资。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实,证人袁某某与王某乙之间通过微信转账收付赌资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犯罪嫌疑人王某乙处扣押涉案手机一部。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人王某甲的前科情况。

6.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敏芳

检察员:苏建芳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861652****。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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