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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开设赌场案)_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乡**村**组**号,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小区**栋**单元**室。 2013年4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27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王某乙,男性,1998年3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80313501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黄梅县**镇**村**组,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7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至4月2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组织邀约王某乙、朱某某(另处) 、赵某某(未到案) 、王某丙(另处) 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先后在**乡**村水塘边一绿色铁皮渔棚里、**村庙边私户家、长江边树林里搭棚等地方设置赌场,聚众赌博。王某甲安排王某乙负责在赌场里抽头打杠子,赵某某负责记账、管钱、邀约参赌人员,朱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放哨,王某丙负责找赌博场地、运送赌场工具。每场赌博王某甲支付王某乙、赵某某、朱某某、王某丙每人各二三百元的工资。该赌场通过“摇骰子、猜单双数”(俗称押宝) 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赌场分日场和夜场,总共开了20余场次,通过打杠子的方式共抽头渔利8万元,除去各项开支,王某甲非法获利2万元,王某乙非法获利4000元。

2020年8月26日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0年9月2日王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王某甲主动退缴了共同犯罪的全部违法所得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3)浔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黄梅县公安局梅公(治)扣字[2020]9号、梅公(孔垄)扣字[2020]163号扣押决定书书证;2. 证人朱某某、王某丙、张某甲、徐某某、严某某、张某乙证言;3.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黄梅县公安局孔垄派出所勘验号:K421127000000202004240010号现场勘验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全胜

  2021年1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王某甲1370725****、1998681****;王某乙1580725****、1832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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