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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强制猥亵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强制猥亵罪,2020年7月13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陆良县**道**栋**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晚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闯入云南**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浴室内,对正在洗澡的郭某某强行亲吻、抚摸,在郭某某的强烈反抗、呵斥下,二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图片、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现场辨认、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体表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违背他人意志,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鸿艾

检察官助理:龚媛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外活页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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