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检一部刑诉〔2020〕Z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居住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市场旁**房**楼,因本案于2005年6月24日被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7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和居住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房,因本案于2005年6月24日被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 年5月中旬,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已判决)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国贸电脑城玩时,商量抢劫搭客摩托车回东海卖掉换钱。王某甲、王某丙负责准备作案用的匕首、塑料仿真手枪、用于伪装的平光眼镜等作案工具,同时纠集王某乙一起参与抢劫。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下列犯罪事实:
(一)2005年1月26日23时许,王某甲伙同王某丙窜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工农西三路路口处,租乘陈某甲的摩托车,行至霞山区百蓬路转入南柳下村的村口处时,王某丙与王某甲将陈某甲从车上拉下来,遭到陈的反抗,便持刀向陈某甲的胸部、腹部和臀部捅了几刀,抢走陈的嘉陵本田125C双排气管摩托车1辆(未上车牌,发动机号码: 980****,车架号: 980****)。事后王某丙、王某甲通过李某甲(已判决)介绍将该车以1800元卖给李某乙。破案后该车被追缴,经霞山区物价局估价中心核定价值人民币5250元。陈某甲被刺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甲符合单刃锐器刺入右季肋区致肝脏破裂、单刃锐器刺入右下腹致右髂内动脉断裂所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2004年5月14日凌晨1时许,王某丙租乘陈某乙的摩托车,行至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百蓬路**面粉厂路段时,与事先守候在该处的王某甲、王某乙持匕首刺伤陈某乙的大腿,用红色纤维绳捆绑住陈某乙的手脚,抢走陈的人民币200元及陆豪牌125C红色男装摩托车1辆(未上车牌,发动机号码4F50****,车架号: 74F00****)。事后该车以900元卖给李某丙。该车在破案后被追缴,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核定,被抢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62元。
(三)2004年5月20日22时许,王某甲伙同王某丙窜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酒家门口附近,租乘陈某丙的摩托车,行至霞山区百蓬路**面粉厂路段时,王某丙持匕首、王某甲持假手枪对陈某丙相威胁,抢去TCL2188型手机1部、人民币43元及迅达牌125C铃木王摩托车1辆(粤C3N****,发动机号码:0560****,车架号: 2B00****)。事后,王某丙、王某甲将该车以1300元卖给吴某某。该车在破案后已被追缴。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核定,被抢摩托车值人民币3450元,被抢的TCL2188型手机值人民币350元。
(四)2004年5月24日22时许,王某甲伙同王某丙窜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十四小学门口处,租乘梁某某的摩托车,行至霞山区百蓬路**面粉厂路段时,王某丙持匕首、王某甲持一支假手枪对梁某某相威胁,抢走梁的小灵通手提电话机1部、人民币100元及豪江牌125C铃木王摩托车1辆(粤GJ5****,发动机号码:04049****,车架号: 14102****)。事后王某丙、王某甲将该车以1300元卖给余某某。该车在破案后被追缴,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核定价值人民币3594元。
(五)2004年6月18日21时许,王某甲伙同王某丙窜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建新西路***娱乐城门口附近,租乘牟某某的摩托车,行至霞山区百蓬路**面粉厂路段时,王某丙持匕首、王某甲持一支假手枪对牟某某相威胁,抢走陆豪牌125C玲木王摩托车1辆(粤G2N****,发动机号码:4F10****,车架号:64F00****。事后王某丙、王某甲将该车以1350元卖给李某甲。该车在破案后被追缴,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核定价值人民币4096元。
(六)2004年6月21日20时许,王某甲伙同王某丙窜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湛江市**公司宿舍门口处。租乘王某丁的摩托车,行至霞山区东山村村口时,王某丙持匕首、王某甲持一支假枪对王某丁相威胁,王某丙持匕首扎伤司机王某丁的手,抢去建设牌125C铃木王摩托车1辆(粤G3N****,发动机号码0410****,车架号: 00****)。事后王某丙、王某甲通过李某甲介绍将该车以800元卖给李某丁。破案后该车被追缴,经湛江市霞山区物价局估价中心核定价值人民币3881元。经法医鉴定,王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七)2004年7月6日20时许,王某甲伙同王某丙窜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广百对面的**酒家门口处、租乘谭某某的摩托车,行至霞山区百蓬路**面粉厂路段时,王某丙持匕首、王某甲持一支假手枪对司机谭某某相威胁,抢走光威牌125C太子款摩托车一辆(粤G5N****,发动机号码:3E00****,车架号:00****)。事后王某丙、王某甲通过李某甲介绍将该车以1500元卖给李某戊。破案后该车被追缴,经湛江市霞山区物价局估价中心核定价值人民币3773元。
(八)2004年7月19日23时许,王某甲伙同王某丙窜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商场门口处,租乘罗某某的摩托车,行至霞山区建设路**蔬莱批发市场旁的空地时,王某丙持匕首、王某甲持一支假手枪威胁罗某某,抢走罗的轻骑牌125C铃木王摩托车一辆(粤G91****,发动机号码:F421-14****,车架号:9713****),事后王某丙将该车以1400元抵押给其姐王某戊使用。破案后该车被追缴,经湛江市霞山区物价局估价中心核定价值人民币4466元。
(九)2004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王某丙窜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市第六中学门口附近,租乘揭某某的摩托车,行至霞山区百蓬路**面粉厂路段时,与事先预谋守候在该路段的王某甲持刀将揭某某刺伤,抢去揭的豪江牌125C红色铃木王摩托车一辆(未上牌,发动机号码:0415****,车架号:04109****)。事后王某丙、王某甲通过李某甲介绍将该车以1500元卖给苏某某。破案后该车被追缴,经湛江市霞山区物价局估价中心核定价值人民币3267元。经法医鉴定,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级别为十级。
(十)2004年12月16日20时许,王某甲伙同王某丙窜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市九小路口处,租乘邓某某的摩托车,行至霞山区百蓬路**面粉厂路段时,王某丙持匕首、王某甲持一支假手枪威胁邓某某,王某丙持匕首捅伤邓某某的腰部及臀部,抢走邓的建设牌125C摩托车1辆(粤R12****,发动机号码: 0411****, 车架号:00****),案发后该车无法追回。根据车主提供的资料,经湛江市霞山区物价局估价中心核定被抢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64元。经法医鉴定,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十一)2004年12月18日22时许,王某甲伙同王某丙窜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宾馆门口处,租乘林某某的摩托车,行至霞山区建设路**蔬菜批发市场入坎坡村路边的空地时,王某丙持匕首、王某甲持一支假枪威胁林某某,王某丙持匕首捅伤林某某的右大腿,两人抢走林的手提电话机1部以及国产125C铃木王摩托车1辆(粤GJ3****,发动机号码: 0377****,车架号: 0****)。案发后该车无法追回。根据车主提供的资料,经湛江市霞山区物价局估价中心核定价值人民币4840元。
(十二)2004年12月28日21时许,王某甲伙同王某丙窜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的市九小路口处,租乘陈某丁的摩托车,行至霞山区建设路**蔬菜批发市场旁的空地时,王某丙持匕首、王某甲持一支假枪威胁陈某丁,王某丙持匕首捅伤陈的大腿、腹部等处,两人抢走陈的建设牌125C红色铃木王摩托车1辆(未上车牌,发动机号码:0411****,车架号: 00****)。事后王某丙、王某甲将该车以1700元卖给王某己。该车在破案后被追缴,经湛江市霞山区物价局估价中心核定价值人民币3546元。经法医鉴定,陈某丁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级别为十级。
(十三)2004年12月30日22时许,王某甲伙同王某丙窜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商场路边处,租乘岑某某的摩托车,行至霞山区南柳下村村口时,王某丙持匕首、王某甲持一支假枪对岑某某相威胁,抢去岑的人民币21元及迅达牌125C黑色太子款摩托车1辆(未上车牌,发动机号码:0060****,车架号:00****)。事后王某丙、王某甲将该车以1700元卖给王某己,破案后该车被追缴,经湛江市霞山区物价局估价中心核定价值人民币31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李某戊、李某丁、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揭某某、陈某丁、王某丁、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和同案犯王某丙、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被害人陈某甲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被害人揭某某、陈某丁等人的伤情鉴定书;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材料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租乘摩托车为名,携带匕首、塑料仿真手枪等作案工具实施抢劫。被告人王某甲实施抢劫13起 ,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1368元,在抢劫中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两人轻微伤。被告人王某乙实施抢劫1次,抢得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762元。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王某甲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王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雨
检察官助理:许巧云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霞山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册,检察卷宗一册。
3、光碟拾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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