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村**号**室,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街**家园**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2000********,汉族,中专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沟**号**室,住兰州市西固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安排王某乙将其一部iphone11promax手机以7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路**号的**通讯华为专卖店店主王某丙,并约定了利息。之后,王某乙将抵押获款7000元交给王某甲,王某甲将7000元挥霍。次日18时许,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2003年3月16日生,另案处理)经预谋,王某乙将手机抵押单据交给刘某某后在路边等候,王某甲、刘某某持手机抵押单据在**通讯华为专卖店找到王某丙,声称要赎回手机,并谎称拿到手机后用该手机微信付款,王某甲、刘某某拿上手机后逃离现场。后刘某某将手机交给王某甲,王某甲于13日凌晨在城关区**路一建行附近再次将该手机以6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一男子。案发后,王某甲的家属向被害人王某丙退赔了7000元,王某丙对王某甲、王某乙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购买发票复印件、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路晓峰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押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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