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7********,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洲县**镇**村;该王2019年10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子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2019年12月20日,该王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子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洲县***镇***村**号;该王2019年10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子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2019年12月20日,该王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子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其家院子帮畔时,因地界纠纷与其邻居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厮打,致陈某某受伤。
陈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其左侧小脑半球、左侧颞叶脑挫伤及左侧颞枕部硬膜下血肿符合轻伤一级;右侧第6肋骨骨折符合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海波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联系方式:159********;
被告人王某乙联系方式: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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