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寿县**镇街道(户籍地寿县**镇**村**组),曾因妨害公务,于2016年9月5日被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寿县**镇街道二里半(户籍地寿县**镇**街道**选区**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2时许,在寿县**镇街道生态农庄万某某经营的浴池内,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与被告人王某乙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殴打,致对方头面部损伤。经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和王某乙头面部损伤均被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4月21日,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互相取得对方谅解。
另查明: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主动到寿县公安局瓦埠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故意伤害对方身体,致对方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王某甲从宽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对王某乙从宽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瑶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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