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1195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辛集市**镇**村,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1195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辛集市**镇**村,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上午,在辛集市**镇**村村南,王某甲、王某乙与地邻常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王某甲用铁锹、王某乙用铁叉将常某某打伤。王某甲报警称有人打架,王某甲、王某乙在现场等待警察出警,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常某某之伤情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其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锹一把、铁叉一把;2、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3、证人证言:王某丙、常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常某某的询问笔录;5、被告人供述: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6、鉴定意见: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持铁锹、王某乙持铁叉伤害他人身体,酌定从重处罚;王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如果经社会调查适宜社区矫正,建议对王某甲、王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群茹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随案移交物品:铁锹一把、铁叉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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