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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19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村委会**村,现住海南省文昌市******因本案事实于2019年12月1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500元人民币罚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和辉,执业证号:14690201710785060,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海南省文昌市**镇**街**号, 因本案事实于2019年12月1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500元人民币罚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5月28日、自2020年6月28日至7月23日)

2020年8月14日在辩护人、值班律师见证下分别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30 日16 时许,林某甲驾驶一辆四轮拖拉机在文昌市**镇**农场场部公路行驶过程中与用一辆小推车推着被告人王某甲的小孩的符某甲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乙目睹了这件事情后便联系其哥哥王某甲,随后被告人王某乙驾驶一辆电动车载着被告人王某甲去找林某甲,二被告人见到林某甲后,被告人王某甲就用拳头殴打了林某甲的头部以及上半身,而后二被告人一同离开。

林某甲被殴打后就打电话告诉同村的林某乙,约半个小时后,被害人林某乙到**农场场部大门处,责问被告人王某乙为何殴打林某甲,并与被告人王某乙互相推搡,在二人推搡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乙的指甲将林某乙的脸部划破,被告人王某乙的父亲王某丙上前拦架,被告人王某甲从马路对面走到现场,二被告人用拳头对林某乙进行殴打,后被群众劝开。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二人在案发现场被传唤至文昌市公安局一派出所接受询问。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9年12月11日出具鉴定书:林某甲所受损伤程度不达轻微伤,二被告人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500元人民币罚款。

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9年12月31日出具鉴定书:林某乙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二被告人于2020年1月2日经文昌市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林某乙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及其家属共垫付被害人医药费及赔偿共计1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健康检查笔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文昌市人民医院预收款专用收据及付款凭证、文昌市人民医院林某乙住院病历、病程登记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唐某某、符某甲、符某乙、林某丁、林某甲、林某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并轻微伤一处,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本案系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以故意伤害罪在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斌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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