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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庄**村**村**号,住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庄**村**村**号,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8日,巨野县公安局补充移送起诉被告人王某乙故意伤害案,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7时20分许,在巨野县**镇**村**小学大门口,因过路错车,被告人王某乙与吴某甲争执继而相互辱骂,吴某甲的侄子被害人吴某乙上前推搡被告人王某乙,跺了被告人王某乙腿部一脚,两人推搡在一起。被人拉开后,被告人王某乙遂打电话纠集其父亲王某甲到场,同时手指并威胁被害人吴某乙等“有种你别走、你等着”等。被告人王某甲赶至现场,即击打被害人吴某乙面部数拳,被告人王某乙击打被害人吴某乙脸部一拳,吴某甲上前,被被告人王某乙击打脸部数拳。经鉴定,被害人吴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吴某甲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吴某乙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信息、到案经过证明、调解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等;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在被告人王某乙的纠集下,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告人王某乙也参与殴打被害人,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洁玉

                                  检察官任卫东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巨野县**镇**行政村**村**号;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本、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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