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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故意伤害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2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住云南省邵通市******村民委员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住云南省邵通市**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约17时50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因工钱结算问题,在湛江市麻某某**镇**局内与湛江市麻某某**花园的**被害人韩某某发生争执,接着王某甲、王某乙用拳脚殴打韩某某,致韩某某面部、手臂等多处受伤。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甲和王某乙的家属积极赔偿韩某某人民币85000元,韩某某对王某甲和王某乙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碟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联系电话1760500****)、王某乙(联系电话1886951****)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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