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19〕147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乡**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蒙学宇,北京兰泽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30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乡**村**队,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刘绍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9日至12月2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12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16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将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两辆运输途中的货车GPS拆掉,并将车辆停放在上海一处停车场内,以**公司不付款就不将车辆及车内货物运至目的地为要挟,向**公司索要人民币15万元,后**公司向王某甲支付人民币15万,王某甲收到钱款后给予王某乙人民币3万元。
案发后王某甲亲属代为赔偿**公司人民币16万元,**公司对王某甲表示谅解。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7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王某乙于2019年7月29日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对王某甲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传华
检察官助理:葛晓娟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在取保候审期间。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内含光盘1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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