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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污染环境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商水县**乡**村**组。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商水县**乡**村**组。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11月26日依法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为牟利,在未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光明村鸡山松仔岭水库边租用厂房,开设**废金属油桶加工厂,收集含有废机油等矿物油的废金属油桶,雇请工人将金属桶拆解压片后出售。在拆解废油桶过程中,部分矿物油流到地上(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以木糠、泥沙吸附后装在油桶内或倾倒在该加工厂东南角草坪的4个渗坑内。2020年4月26日,王某乙、王某甲明知羽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由王某乙联系二人将工厂内贮存的21桶废矿物油(重约3. 62吨)运走处置,并支付二人2700元作为报酬,后羽某某、黄某某将21桶废矿物油弃置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天平镇石马山风景区三岔口,4月2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查获。2020年7月17日,广东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对加工厂进行检查,当场查获17桶废矿物油(净重3.92吨)、己切割压平的废金属油桶7.8吨。经认定,上述废矿物油7.54吨、废矿物油渣以及沾染废矿物油的铁桶,均属于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废金属油桶、废矿物油、压机等物证;

2.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环境监测报告、危废进仓收货单、身份材料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同案人羽某某、黄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王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慧娟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均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八册及光盘资料八张

3.缴获的废金属油桶铁皮7.8吨、废矿物油3.92吨,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压机1台、剪机1台、切割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具结书》2份

6.本案经与辩护人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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