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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泄漏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案)_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一分金融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031976********,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系上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集团)资本运作部原副总经理。因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1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镇**村**组**号,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弄**号**室,系上海**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内幕交易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王某乙涉嫌内幕交易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3日,上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控股股东**集团开始筹划关于**股权转让的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公司于同年5月9日发布股票停牌公告。被告人王某甲作为**集团资本运作部副总经理,是系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2016年2月至4月间,王某甲在与被告人王某乙等人聚餐过程中,泄露上述内幕信息。同年4月26日至5月6日间,王某乙为非法获利,利用其本人及胞弟王某丙的证券账户买入**股票合计220余万股,累计成交额人民币3100余万元。**股票于2017年8月4日复牌后,王某乙将股票陆续卖出,亏损人民币35万余元。

案发后,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干部任免审批表、情况说明、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某某、郑某某、王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王某甲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该信息;被告人王某乙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买入该证券,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被告人王某乙系坦白,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玮玮

叶敏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9******)。

2.被告人王某乙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3.案卷材料12册、司法鉴定意见书1册。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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