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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2********8735,汉族,高中文化,金融业务人员,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52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5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肖某甲欠大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钱未归还。2016年7月11日下午,为索债,大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甲(另案处理)、副总经理侯某某(另案处理)安排李某乙(另案处理)带领被告人王某甲、冷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瓦房店市**镇肖某甲家气调库,逼迫肖某甲老叔肖某乙签订入住肖某甲家气调库的“入住协议”,签完协议当天李某乙就安排谷某某、王某丙、刘某甲(另案处理)陆续雇佣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王某乙、刘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丙(另案处理)、刘某丙(另案处理)、刘某丁(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丁(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入住到肖某甲家气调库二楼肖某甲居住区域,共计入住半年左右,其中被告人王某乙入住八天左右。在入住期间,李某乙指使入住人员任意毁损肖某甲家物品,经估价被毁坏物品价值2341元。期间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丁任意消费肖某甲家硬币共计400元左右,刘某甲在肖某甲家照片上乱写乱画,大声放音乐,用喇叭喊:“肖某甲还钱,儿媳妇跟人跑了。”等语言对肖某甲家人进行滋扰,严重影响肖某甲家人以及周围邻居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郝某某、肖某甲陈述;4.被告人的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5.价格鉴定结论书。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伙同他人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王立乾
检  察  员:  张北凝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移送诉讼卷宗五册,量刑建议书1页,律师意见1页,认罪认罚具结书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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