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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开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公诉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6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焦作市山阳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8年5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9年1月21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1月23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5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焦作市山阳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8年7月1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9年1月21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月24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3年冬,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焦作市山阳区**村王某甲(即被告人王某甲)家2.4亩基本农田内取土,造成该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受损

2、2013年冬,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位于焦作市山阳区**村东的村民王某丙的2.7亩基本农田内取土,造成该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受损。

3、2013年冬,被告人王某甲帮助一名叫“小强”的男子在**村村东的村民职某某的3.5亩基本农田内取土,造成该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受损。

4、2013年冬,被告人王某甲帮助一名叫“小强”的男子在**村村东的村民职小冲家的3.5亩基本农田内取土,造成该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受损。

5、2013年冬,被告人王某甲帮助一名叫“小强”的男子在**村村东的村民白某某的3.6亩基本农田内取土,造成该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受损。

以上的15.7亩基本农田经国土管理部门鉴定,种植条件均已严重受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村集体出具证明等书证;2.证人职某某、白某某、白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出具鉴定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取土,造成耕地大量损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第一、第二起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均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三至第五起犯罪系被告人王某甲一人所为,应由其本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   李腾飞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办事处**村**号,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修武县**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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