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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滥伐林木案)_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经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9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乡**村**区**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9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乡**村**区**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被监视居住,22019年11月2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9日上午9时许,同案犯游某甲、游某乙等六人(已判刑)在不具备林木采伐资格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开发区姚寨乡牛堡村村民王某丙介绍,受雇于该村民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二人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游某甲、游某乙等人驾驶四辆货车、携带砍伐工具,为王某甲、王某乙砍伐位于青兰高速林带自家地里的杨树。至当天下午16时左右,村主任苗某某赶到现场并报警,游某甲、游某乙等人留下现场的四辆装有木材的车逃走。经鉴定,被砍伐树木的立方数共计29.8975立方(王某甲为17.3570立方米、王某乙为12.5405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将被砍伐林木补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游某甲、游某乙等六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被砍伐林木立方数鉴定意见。6、姚寨乡政府情况说明、绿化工程建设宣传材料、树木管护抚育合同。7、扣押车辆清单、发还清单。8、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说明、姚寨乡政府证明。9、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分别为17.3570立方米、12.5405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红霞

检察官助理   李亚男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证人、鉴定人,拟不出庭;

3、本案卷宗贰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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