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龙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龙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月,被告人王某甲先后以人民币3000元、2600元的价格向黄某甲、黄某乙购买位于龙陵县**镇**村**组**地相连的山林各一片。被告人王某乙得知消息后找到王某甲,提出与王某甲合伙采伐木材烧制木炭,获得利润均分,王某甲同意。2020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砍刀、油锯等工具到该片林地进行采伐,并将采伐得的林木一部分运输到**组**洼炭窑烧制木炭,另外一部分堆放在山林内。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树种为栎类,计立木蓄积66.461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0715元。
2020年3月30日,经电话传唤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上交人民币10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扣押、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计立木蓄积66.4615立方米,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建议对二人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饶娟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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