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玩忽职守、贪污案)_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五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231958********,汉族,小学文化,原系五大连池市**村**,住五大连池市**村。2019年9月6日被五大连池市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2019年11月11日本院以涉嫌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231964********,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五大连池市**村**、**,住五大连池市**村。2019年9月6日被五大连池市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2019年11月11日本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大连池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王某乙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王某甲贪污犯罪

2014年,时任**村**王某甲,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申报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以自己和王某丙名义,虚报大豆种植面积538亩,骗取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款32,549.00元,用于个人花销。

二、王某乙涉嫌玩忽职守罪

王某乙在担任**村**期间,在大豆补贴申报过程中,负责申报核实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2014年王某甲虚报大豆种植面积538亩,套取大豆目标价格补贴32,549.00元。**村村民王某丁虚报大豆种植面积200亩,套取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款12,100.00元;**村村民谭某某虚报大豆种植面积85亩,套取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款5,142.50元;2017年赵某某承包王某乙家土地660亩,其中赵某某用225亩小麦申报大豆种植面积,套取大豆生产者补贴款39,028.50元,按约定打入王某乙儿子王某戊及儿媳张某某的银行卡中;2018年时任**村村**姜某某、席某甲(用席某乙名字申报)、隗某甲(用隗某乙名字申报)、刘某甲(用刘某乙、战某某名字申报)、程某某、李某某将种植的小麦、芸豆申报成大豆种植面积,套取大豆生产者补贴款219.552.00元。上述人员共计套取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款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款308.372.00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村2014年土地面积明细、2014年统计口径内大豆面积复查统计表(村级)、P188 2014年**村大豆目标价格发放明细、2017年农作物合法播种面积汇总表、2017年**村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管委会2018 年大豆补贴款等;

2、证人隗某甲、姜某某、席某甲、程某某、李某某、刘某甲、曹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勘验检查笔录;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统计、发放种植物补贴款的管理工作,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即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种植物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全部退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乙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学峰

2020年3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