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阎良区**街道办**村*组。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8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阎良区**街道办**村*组。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8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初,王某丙(另案处理)与刘某某(在逃)为盗掘古墓在西安市阎良区**街道办**村*组村民张某某家农田探到一处古墓葬。2016年3月8日晚,王某丙、刘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探到的古墓葬进行盗掘,王某丙、刘某某负责挖土进入盗洞,王某甲、王某乙在地面负责吊土,当晚未盗得文物。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被盗墓葬为战国时期墓葬,盗掘行为破坏了该古墓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被盗古墓葬的鉴定意见;
5.辨认、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莉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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