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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盗窃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91968********,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村**组。因盗窃于2019年10月2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91972********,布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西河路与老昆玉铁路交叉口旁工地盗窃槽钢14根,二被告人将所盗槽钢用电动三轮车运输至春和街道马桥社区马桥村至马桥小学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王某乙被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甲逃跑。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槽钢价值人民币27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7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梅

检察官助理:牟波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被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建议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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