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盗窃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捕前住霍林郭勒市**路**商务国际**栋**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5年被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判处三年劳动教养;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捕前住霍林郭勒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的一天,经被告人王某乙提议并由其提供车辆及联系销赃,王某乙伙同霍某某(已判决)、付某某(已判决)、王某乙雇佣的铲车司机(身份核实中)、翻斗车司机(身份核实中)、朱姓男子(身份核实中),盗窃霍林郭勒**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放在霍林郭勒**铝电厂槽大修车间内的5吨左右铝母线,屠某某(已判决)在明知铝母线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仍以每斤3.6元的废铝价格从霍某某手中收购,霍某某分得赃款1000元,付某某分得赃款7000元。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铝母线价值81079元。

2.2016年1月的一天,经被告人王某乙提议并由其提供车辆及联系销赃,王某乙伙同霍某某、付某某、朱姓男子、王某乙雇佣的翻斗车司机,盗窃霍林郭勒**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放在霍林郭勒**铝电厂槽大修车间内的5吨左右铝母线,屠某某在明知铝母线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仍以每斤3.7元的废铝价格从霍某某手中收购,王某乙分得赃款5000元,霍某某分得赃款2000元,付某某分得赃款2000元。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铝母线价值81079元。

3.2016年1月1日左右,经被告人王某甲提议并由其提供车辆及联系销赃,王某甲伙同霍某某、关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盗窃霍林郭勒**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放置在霍林郭勒**铝电厂槽大修车间的铝母线9吨多,以每斤4元左右的价格将盗窃的铝母线变卖至张某某(已判决)位于霍林郭勒市**路的废品收购站,王某甲分得赃款20000元。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铝母线价值为149542元。

4.2016年1月初的一天,经被告人王某甲提议并由其提供车辆及联系销赃,王某甲伙同霍某某、关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已判决)、王某甲雇佣的翻斗车司机(身份核实中)盗窃霍林郭勒**机电公司放置在霍林郭勒**铝电厂槽大修车间内的铝母线20吨左右,张某某在明知铝母线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仍以每斤4元左右的废品铝价格从王某甲手中收购,王某甲分得赃款30000元、霍某某分得5000元、关某某分得1000元、吴某某分得200元。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铝母线价值332316元。 

5.2016年1月3日左右,经被告人王某乙提议并由其提供车辆及联系销赃,王某乙伙同付某某、荣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小某某(身份核实中)、大车司机(身份核实中)盗窃霍林郭勒**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放置在霍林郭勒**铝电厂槽大修车间的铝母线5吨左右,事后被盗铝母线被王某乙变卖,王某乙分得赃款7000元。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铝母线价值为32431元。

6.2016年1月10日左右,经王某乙提议并由其提供车辆及联系销赃,王某乙、王某甲伙同霍某某、付某某、关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王某甲雇佣的翻斗车司机(身份核实中)盗窃霍林郭勒**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放置在霍林郭勒**铝电厂槽大修间内的铝母线25吨左右,张某某在明知铝母线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仍以每斤4元左右的废品铝价格从王某甲手中收购。王某甲分得赃款60000元,霍某某分得19800元、关某某分得1000元、吴某某分得1000元。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铝母线价值人民币415395元。

7.2016年1月15日左右,经被告人王某乙提议并由其提供车辆及联系销赃,王某乙伙同霍某某、钱某某(在逃)、老某甲(身份核实中)、老某乙(身份核实中)、王某乙雇佣的铲车司机(身份核实中)盗窃霍林郭勒**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放置在霍林郭勒**铝电厂槽大修车间内的铝母线9.2吨左右,张某某在明知铝母线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仍以每斤4元左右的废品铝价格从王某乙手中收购,王某乙分得赃款5000元。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铝母线价值人民币1528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文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辨认笔录、(2016)内0526刑初128号、(2017)内0526刑初14号、(2017)内0526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

2.证人霍某某付某某关某某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吴某某、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扎发改价认【2016】鉴字4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伙同他人多次盗窃铝母线。王某甲三次盗窃铝母线合计54吨,经鉴定价值897253元。王某乙五次盗窃铝母线合计49.2吨,经鉴定价值762849元。王某甲、王某乙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均属犯意的提议者、组织者并联系销赃事宜及分配赃款,起组织、指挥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曾因寻衅滋事被判处劳教,有刑事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一至十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宝辉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