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村**号。2011年1月2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村**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为获取石料回填在建房屋院子地基,共谋从峄城区坛山办事处张店村老磷粉厂北侧李某某的工厂院内盗运混合石料,先后分别于2020年5月10日、5月11日、5月23日租用“四不像”车、钩机、拖拉机、铲车等运输工具至该厂盗运混合石料至少84吨,其中5月23日盗运混合石料时被该厂看守职工发现后报警。
2020年5月23日、5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张某某、马某某10人证言,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盗窃他人财物三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萌
检察官助理:房卓亚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56116****,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6207****。
2.侦查卷2册,书证1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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