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18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安徽省肥西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组,住安徽省肥西县**镇**小区**室。被告人王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2月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八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肥西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组,住安徽省肥西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各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驾车至巢湖市内,两人先后在巢湖市凤凰之家爱都宝贝美婴店门口、向阳苑C区利奥烟酒超市门口、世纪新都点点利超市门口、光明菜市场门口、城市之光小区毅心烟酒超市门口、务民超市门口、皇家孕婴店门口、东方曼哈顿小区你我他超市、曼哈顿商行、顺兴烟酒商行门口通过使用钳子剪断摇摆车存钱盒上挂锁的方式盗窃存钱盒内硬币,共盗得人民币3200元并平分。
2020年4月17日22时,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在顺和家园小区内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袁某某、王某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金 晶
检察官助理:潘尚峥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家中;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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