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盗窃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舞钢市**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方城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2月5日、2020年3月2日、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先后十余次至本市白云街道昆山路22号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超市,采用藏匿、夹带的方式,窃得插线板、热水壶、牙膏、牙刷、洗发露、台灯、剪刀等物。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再次至**超市,欲采用藏匿的方式窃取相宜本草化妆品2瓶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后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住处追回被盗的头饰饰品5件、爱立德剪刀2把、高洁美牙刷17支等物,现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822.9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家属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2020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向被害人陈某某补偿人民币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材料、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所实施的其中一起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其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阳红、厉剑婷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