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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盗窃案)_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乙在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三合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景区蔬菜餐厅隔壁的仓库内盗窃5台电焊机和电缆铜线。两人将盗窃的电焊机和电缆线以4554元价钱卖给了在桂阳县经营废品回收店的郭某某,王某甲分得2000元,王某乙分得2500余元。经价格认证,该被盗的电缆价值5878元,被盗的五台电焊机无品牌和发票,无法核定价值。

2019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北湖区华塘镇三合村乔龙公司游客接待中心一楼弱电房和保安室盗窃电缆时,因发现派出所在附近巡逻,故而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实施主要犯罪行为,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结合本案案情及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文胜

检察官助理:黄腾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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