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1〕6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及现住址均为高密市**镇**村。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6********,汉族,初中文化,潍坊**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高密市**镇**村。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共谋后,于2020年10月20日至11月2日期间,先后七次驾乘两辆三轮电动车,采用塑料铲子铲、棉被遮挡方式,盗窃他人在路边晾晒的玉米粒7000余斤,并销售牟利。经鉴定,被盗玉米粒总价值8000余元。其中:
1、2020年10月20日1时许,两被告人到高密市胶河农场23号加油站附近,盗窃吴某某晒在路边的玉米粒700余斤。
2、2020年10月25日22时许,两被告人到高密市盛高食品厂附近,盗窃孙某甲玉米粒1100余斤。
3、2020年10月28日2时许,两被告人到高密市连青大街西侧,盗窃荆某某玉米粒1800余斤。
4、2020年10月30日1时许,两被告人到高密市莫言旧居南侧,盗窃高某某玉米粒1400余斤。
5、2020年10月31日17时30分许,两被告人到高密市孙家口村村北,盗窃孙某乙玉米粒600余斤。21时许,两被告人又到高密市朱家村加油站附近,盗窃冷某某玉米粒600余斤。
6、2020年11月1日19时许,两被告人到高密市杨家丘村委北侧,盗窃孙某丙玉米粒400余斤,盗窃孙某丁玉米粒300余斤。
7、2020年11月2日凌晨1时许,两被告人到胶州市胶莱镇河南村,盗窃牟某某玉米粒300余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慧敏
2021年2月7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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