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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盗窃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123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72********,汉族,小学文化,从事个体经营,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开发区**村**组。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镇**村**坊组。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结伙驾驶电动自行车至青浦区**镇**路**弄**号**处,将被害人郁某某拴于上址树上的一只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法国斗牛犬窃走,后由王某乙送回老家饲养。

案发后赃物斗牛犬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甲接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乙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害人郁某某出具谅解书对二名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害人郁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丙的陈述、监控视频,证明二名被告人结伙实施上述盗窃犯罪的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宠物行业协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后赃物斗牛犬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经行业协会评估及物价部门估价,被盗斗牛犬价值人民币5,000元。

3、谅解书,证明被害人郁某某出具谅解书,对二名被告人表示谅解。

4、办案说明,证明本案案发及二名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5、户籍资料,证明二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健

检察官韩元梅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均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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