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盗窃案)_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83********,瑶族,小学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住浙江省龙游县**乡**村**号**幢 (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乡**村**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5日被云南金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94********,瑶族,小学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住浙江省龙游县**乡**村**号**幢(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乡**村**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及邓某甲(另案处理)先后窜至浙江省龙游县、兰溪市等地多次实施盗窃,窃得电缆线共计价值30428.8元。具体案件如下:

1.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赣E90****车辆搭载王某乙及邓某甲先后二次窜至龙游县**街道**工地、**开发区**地块工地盗窃电缆线,将其中价值176元的电缆线藏匿于家中,另一部分以20300元的价格销赃至**开发区的多家废品站。

2.2020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赣E90****轿车搭载王某乙窜至兰溪市**大学**学院**项目工地第**幢楼地下停车场内,窃得价值9952.8元的电缆线。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被抓获归案,涉案价值9952.8元的电缆线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电缆线、铜线、电缆钳、美工刀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胡某某、丁某某、熊某某、金某某、徐某某、余某某、邓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丙、楼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关于涉案电缆线的价格认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丽娟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被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电子)、检察卷一册(电子);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