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8241948********,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犯罪,2018年12月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8241966********,汉族,小学毕业,务农,住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2月1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8年12月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2月13日告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乙以盗窃为目的,进入被害人熊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熊某某家中院子的两棵桃树苗。
2018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以盗窃为目的,进入被害人熊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熊某某家中院子的四棵桃树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被害人熊某某出示的谅解书等;2、证人王某丙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建光
2019年3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住西平县**乡**村委**组、被告人王某乙住西平县**乡**村委**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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