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Z1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9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同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90********,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同住址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94********,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同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0********,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同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1********,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同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6********,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同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王某乙、康某某、李某某、满某某、国某某、周某某、臧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间,陈某某(在逃)、于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王某乙、康某某、李某某、臧某某和满某某(另案处理)、国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大厦**房为窝点,从事注册公司、个体户并开通对公账户后将公司、个体户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整套公司注册资料出售牟利的犯罪活动,其中,王某甲个人注册以及收购满某某、国某某、杨某某等三人注册的公司、个体户营业执照等资料后再向陈某某出售共计36套,其一共获利3.2万元,宋某某个人注册公司、个体户营业执照等资料并向陈某某出售33套,其获利8000元,王某乙个人注册公司、个体户营业执照等资料并向陈某某、于某某出售31套,其获利1.6万元,康某某个人注册公司、个体户营业执照等资料并向陈某某出售29套,其获利12400元,李某某个人注册公司、个体户营业执照等资料并向于某某出售18套,其获利7200元,臧某某个人注册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并向陈某某出售3套,其获利2400元。
2020年3月23日,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警大队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大厦**房抓获本案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王某乙、康某某、李某某、臧某某等人。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臧某某向本院上缴犯罪所得赃款24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2.户籍证明、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3.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王某乙、康某某、李某某、臧某某及同案人于某某、满某某、国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王某乙、康某某、李某某、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王某乙、康某某、李某某、臧某某买卖公司、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六人的刑事责任。王某甲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介绍满某某、国某某、杨某某从事买卖营业执照犯罪活动,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宋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王某乙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康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臧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臧某某已上缴犯罪所得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臧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主办检察官:刘 赟
检 察 官:陈振院
检察官助理:吴昱喆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王某乙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康某某现羁押于
定安县看守所,李某某现羁押于屯昌县看守所,臧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方式1894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臧某某上缴的犯罪所得赃款,现存放于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其余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
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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