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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陇西县人,住陇西县**镇**小区**楼。2004年4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06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2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07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陇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陇西县人,住陇西县**镇**小区**号楼。2010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陇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住陇西县**镇**小区**单元,无前科。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陇西县人,住陇西县********号。无前科。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彦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陇西县人,住陇西县****小区**楼。2013年5月20日因抢劫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乙等人在陇西县宏图商贸城“**”酒吧一起喝酒时,在V03雅座上喝酒的康某甲因认识李某乙、王某甲等人即与几人碰了几杯酒后康某甲回到他的雅座上。之后被告人王某乙因认识李某乙,遂与王某甲、李某乙一起喝酒。至1月9日凌晨1时57分许,李某乙、王某甲和王某乙三人喝完酒后打算离开,经过康某甲所在的雅座与康某甲话别时,王某甲因琐事和康某甲发生口角,并在康某甲的脸上扇了一巴掌,李某乙也在康某甲的脸上打了一巴掌,王某乙在康某甲的头上推了一把,之后李某乙和王某甲把康某甲压倒在沙发上进行脚踢拳打。这时在V04雅座(与康某甲相邻的雅座)上的被告人李某甲和彦某某看到王某甲、李某乙等人正在对康某甲进行殴打(因之前有易拉罐被扔过来砸到李某甲和彦某某的身上,二人认为是V03雅座上的康某甲向他们扔的),遂对康某甲产生殴打的想法,李某甲在康某甲身上踏了两脚、脸上打了三、四拳头、肩部打了一拳头,又随手拿起玻璃空酒瓶在康某甲头上打了一下,彦某某在康某甲脸上捣了一拳头并用垃圾桶砸在康某甲身上,王某乙从茶几上拿起一把简易台灯并站在茶几上朝康某甲躺倒的方向砸了一下;王某甲则拿起茶几上的塑料果盘朝康某甲头部砸了一下,紧接着王某乙从茶几跳到沙发上,用台灯朝康某甲躺的方向砸了两下并踢了一脚,随后李某乙又在康某甲脸上连续打了几拳、身上踢了几脚。致使被害人康某甲头部流血、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康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康某甲伤情照片三张、指认作案工具照片两张、医院诊断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景某某、何某某、康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康某甲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彦某某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甲系累犯。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打击犯罪,保护公共秩序及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彦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3侦查卷一册、光盘六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五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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