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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住江苏省镇江市新区**路**花园**幢**室。被告人王某甲于2002年10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0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延长拘留期限,2019年10月27日被该局释放并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9年11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幢**室。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该局释放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当日由盐都区公安局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路**号**幢**室。被告人陶某某因赌博于2002年11月2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区分局罚款三千元;因赌博于2003年7月8日被镇江市丹徒区公安局罚款二千元;因赌博于2003年8月1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罚款二千元;因赌博于2005年7月10日被镇江市京口分局罚款三千元。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明光市**公司**号,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镇**村**幢**室。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27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陶某某、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陶某某、唐某某等人于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24日,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镇江市境内开设赌场,作案8起,抽头渔利计人民币17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陶某某负全案,被告人唐某某参与作案4起,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陶某某联系周某某、颜某某、沈某某、闻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至杨某某(另案处理,镇江市**镇**水库边)家中,以麻将饼“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余利人民币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王某乙在被告人王某甲的安排下在赌场上抽头,并提供资金人民币2万元给闻某某,同时在赌博结束后,进行赌资结算并发放工资。被告人陶某某在王某甲的安排下招揽赌客,并为赌客提供日常服务。被告人王某乙、陶某某各获利人民币300元至500元。

2.2018年9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陶某某联系招揽蒋某某、颜某某、周某某、沈某某、闻某某等人,至镇江市京口区强龙搅拌站鱼塘边一废弃民房内,以麻将饼“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王某乙在被告人王某甲的安排下在赌场上抽头,并在赌博结束后,进行赌资结算并发放工资。被告人陶某某在王某甲的安排下招揽赌客,并为赌客提供日常服务。被告人唐某某在赌场内提供资金人民币4万元给闻某某,并按照每1万元100-200元的转账费在赌场内取得报酬。被告人王某乙、陶某某各获利人民币300元至500元。

3.2018年9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陶某某联系招揽周某某、颜某某、沈某某、蒋某某、闻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至蒋某某(另案处理,镇江市**镇**村)家中,以麻将饼“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王某乙在被告人王某甲的安排下在赌场上抽头,并在赌博结束后,进行赌资结算并发放工资。被告人陶某某在王某甲的安排下招揽赌客,并为赌客提供日常服务。被告人唐某某在赌场内提供资金人民币5万元给闻某某,并按照每1万元100-200元的转账费在赌场内取得报酬。被告人王某乙、陶某某各获利人民币300元至500元。

4.2018年9月30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陶某某联系招揽周某某、颜某某、沈某某、蒋某某、闻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至蒋某某(另案处理,镇江市**镇**村)家中,以麻将饼“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王某乙在被告人王某甲的安排下在赌场上抽头,并提供资金人民币8万元给闻某某,同时在赌博结束后,进行赌资结算并发放工资。被告人陶某某在王某甲的安排下招揽赌客,并为赌客提供日常服务。被告人王某乙、陶某某各获利人民币300元至500元。

5.2018年10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陶某某联系招揽周某某、颜某某、沈某某、闻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至镇江市**铁道边姚某某(另案处理)家中,以麻将饼“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王某乙在被告人王某甲的安排下在赌场上抽头,并在赌博结束后,进行赌资结算并发放工资。被告人陶某某在王某甲的安排下招揽赌客,并为赌客提供日常服务。被告人唐某某在赌场内提供资金人民币6 万元给闻某某,并按照每1万元100-200元的转账费在赌场内取得报酬。被告人王某乙、陶某某各获利人民币300元至500元。

6.2018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陶某某联系招揽周某某、颜某某、沈某某、闻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至姚某某(另案处理,镇江市**铁道边)家中,以麻将饼“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王某乙在被告人王某甲的安排下在赌场上抽头,并在赌博结束后,进行赌资结算并发放工资。被告人陶某某在王某甲的安排下招揽赌客,并为赌客提供日常服务。被告人唐某某在赌场内提供资金人民币4万元给闻某某,并按照每1万元100-200元的转账费在赌场内取得报酬。被告人王某乙、陶某某各获利人民币300元至500元。

7.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陶某某联系招揽周某某、颜某某、沈某某、蒋某某、肖某某、闻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至韩某某(另案处理,镇江车管所旁)木材加工厂内,以麻将饼“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4万余元。期间,被告人王某乙在被告人王某甲的安排下在赌场上抽头,并在赌博结束后,进行赌资结算并发放工资。被告人陶某某在王某甲的安排下招揽赌客,并为赌客提供日常服务。被告人王某乙、陶某某各获利人民币300元至500元。

8.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陶某某联系招揽肖某某、张某某、蒋某某、冷某某、陈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罗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至王某甲租赁的镇江市**镇境内**大厦五楼一房间内,以麻将饼“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1万余元。期间,被告人王某乙、吕某某(另案处理)在被告人王某甲的安排下在赌场上抽头。被告人陶某某在被告人王某甲的安排下招揽赌客,并为赌客提供日常服务。当晚,公安机关在该赌场内将被告人王某乙、吕某某等人抓获归案。现场查扣赌资人民币八万二千六百三十元。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陶某某、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唐某某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闻某某、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陶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陶某某、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陶某某、唐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乙、陶某某、唐某某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陶某某、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陶某某、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净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陶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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