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41岁,1978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725251978********。住山东省东阿县**路**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东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同日因病出所治疗,2019年6月6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42岁,1977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725251977********。住山东省东阿县**路**号。2018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东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9年6月6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37岁,1982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725251982********。住山东省东阿县**街道**村**号。2018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东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9年6月6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33岁,1986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715241986********。住山东省东阿县**街道**村**号。2018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东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9年6月6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告人王某乙于11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于2019年11月20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在东阿县**镇**村宅基外胡同内平整沟子时与邻居王某丁发生争执,后在王某丁家中王某甲之弟王某乙及帮工陈某乙、陈某甲与王某丁发生打斗,致王某丁倒地并拳打脚踢,打斗过程中王某甲口称“打他、打他”的言语,后王某丁追至大街上辱骂王某甲之父王某戊,王某乙朝王某丁踢一脚。当日下午王某丁因左腿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王某丁腿部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将赔偿金提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东阿县公安局刘集派出所发破案经过,东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阳谷县拘留所执行回执、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取保取保候审决定书,王某丁的住院病历、花费清单、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2.被害人王某丁陈述。3.证人王某丙、耿某某、吕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在被告人王某甲的指使下伤害他人身体,被告人王某甲系主犯,被告人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系从犯,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有期徒刑九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维广
2019年11月20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