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册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71********,布依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住册亨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册亨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59********,布依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住册亨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册亨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80********,布依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住册亨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册亨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册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册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因本案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提议盗窃本组往洛凡方向公路边上堆放的钢筋,在其家吃饭的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同意。当日21时许,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本组往洛凡方向公路边,将杨某某堆放在该处用于公路施工的48根钢筋盗走,后藏于王某乙家猪圈内。次日20时许,王某甲、王某乙又到该处盗走10根钢筋,一并藏于王某乙家猪圈内。经册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48根钢筋价值为1476元,10根钢筋价值为308元。同月9日,该58根钢筋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4.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册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朝进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现住册亨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4册,起诉书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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