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公民身份号码:130705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蔚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地点为:蔚县**镇**村**中心,于4月29日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公民身份号码:1307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桥西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6日被蔚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地点为:蔚县**镇**村**中心,于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公民身份号码:130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6日被蔚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地点为:蔚县**镇**村**中心。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被告人王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等人纠集在一起,形成以王某甲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放贷盈利,暴力讨债,多次实施殴打、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恶劣,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
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犯罪事实
(1)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非法拘禁案
2015年4月左右,被害人潘某某以房产为抵押和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未到案)借款80万元。9月4日左右,王某甲、李某某发现潘某某抵押的房产与潘某某抵押给他人的房产有重复,遂要求潘某某还钱。王某甲、李某某将潘某某带到张家口市宣化区**镇一个大院,王某甲先后安排被告人刘某甲、王某乙、靳某某(已死亡)看管,潘某某被非法拘禁三天。
(2)王某甲、王某乙非法拘禁案
2015年,被害人胡某某通过被告人王某乙和王某甲借款3万元左右,后胡某某未能偿还利息。8月份的一天,王某甲指使王某乙和李某某将胡某某带到张家口市宣化区**镇一个大院内非法拘禁。期间王某乙、李某某殴打胡某某,后刘某乙答应为胡某某担保,胡某某离开,胡某某被非法拘禁约6小时。
(3)王某甲窝藏案
202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安某某为网上逃犯的情况下,两次为其提供自己在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房供安某某藏匿。
2.违法事实
(1)王某甲、刘某甲殴打高某某案
2015年9月份的一天,高某某因欠李某乙的借款,在张家口市宣化区**镇一个大院内,高某某被王某甲、刘某甲等人殴打。
(2)王某甲、刘某甲殴打杨某甲案
2015年12月1日因杨某甲欠李某乙的借款,在张家口市宣化区一麻将馆内,李某乙指使王某甲、刘某甲、李某丙等人对杨某甲进行殴打,王某甲、刘某甲等人打杨某某耳光,李某丙用凳子打杨某甲头部,2020年6月2日经鉴定杨某甲颅骨骨折,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工作说明、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祖某某、徐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胡某某、杨某甲、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及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乙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殴打高某某、殴打杨某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因两行为已过处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不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宇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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